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卫生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8/4 17:02:11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1330 次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发展新理念,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服务转型中的关键作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筑现代卫生科技创新发展新高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科技创新放在卫生和健康核心位置;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方针,完善卫生科技创新政策环境和创新体系建设;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原则,以解决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预防、诊疗、康复为目标,以新技术、新方法、新药械、新路径、新规范等研究为导向进行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原始创新性研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协同创新,培育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卫生科技人才队伍;探索科卫协同机制,强化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加快科技成果的临床转化应用,大力提升全市的卫生科技创新和医疗服务水平。

二、    总体目标

大力实施“科教兴医、科教强医”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规划要求,完善我市卫生科技创新培育政策,建立卫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建成科学规范的卫生科技创新体系;以国家级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专利、创新性科技成果等的突破为抓手,大力提升我市卫生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专科建设水平在全国争先进位,建设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医院;以转化医学、精准医学等研究为基础,结合干细胞、3D打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最新科技成果,通过深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学术机构、生物医药企业等的深度交流合作,完善共享机制,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卫生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卫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坚持引进与自主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完善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加强院士工作站建设,实现我市自主培养院士零突破;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涌现国际水平的行业领军人才,构筑南京卫生创新人才高地。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立卫生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机制

1.设立卫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南京市卫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增长机制,持续推进临床医学中心、科技创新项目、重点专科、科技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等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本单位专项科研基金,科技创新投入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的2%,统筹配套国家、省、市各项科技创新项目。

2. 改革科研岗位管理及人事薪酬制度。鼓励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员、科技专业岗等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业务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允许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以绩效工资年薪制、协议制、项目制等方式聘任科技创新人才;鼓励雇佣外籍专家和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兼职,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允许具备一定科研资历的在职人员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科学研究,薪酬待遇不变,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3.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修订卫生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方法,优化管理流程,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改进结余资金结转处理方式,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4. 健全卫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为重要科研项目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开展评估与提出建议,实现本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的常规化;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遴选签订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的信息收集、培训管理、绩效评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支持研究团队申请注册国(境)外知识产权。

5. 完善科技成果激励考核机制。设立“南京市卫生科技创新新技术奖”,每年评选50项予以奖励;修订南京市医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设立科技成果奖励专项基金,鼓励研究者个人或团队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对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扶持和奖励机制,对申请、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奖励性补贴,对实现成果转化的研究者个人或团队按照转让的实际收益进行奖励;加快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和绩效考核体系。

(二)注重内涵,推进卫生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

6. 推进卫生科技创新支撑条件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南京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内涵,重点打造2-3个高新技术平台,突出高精尖技术特色,探索建立大型仪器及技术共享机制,力争2020年建成1-2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加快南京市临床生物样本库建设,推进全市统一数据库管理系统,完善国际认证样本质量评价体系,到2020年建成以各医院优势特色的重大疾病诊疗资源为主体的区域性多中心临床生物样本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大数据下的精准医学发展平台。

     7. 加强科技创新项目培育扶持力度。与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科卫协同”机制,共同设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创新型重大项目、南京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围绕解决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预防、诊疗、康复开展临床应用型新技术攻关和新型诊断标志物、疾病诊疗新规范、新药和新器械的临床应用型研究;鼓励以转化医学、精准医学等研究为导向,结合干细胞、3D打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开展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临床研究;设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一般性课题,支持创新性项目的培育孵化。

8. 全面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全市三级医院应确立医教研一体化发展的建设目标,将卫生科技创新放在突出的位置,增强自主研发能力,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能够占据卫生科技创新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领军型人才和优势学科;以国家级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专利、创新性科技成果等的突破为抓手,建设区域性临床医学中心、转化医学中心、院士工作站等;鼓励与国内外科研学术机构联办或主办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在我市举办或永久性落地,不断提升学术影响力,推动专科排名、医院科技影响力在全国争先进位,促进“名医、名科、名院”建设,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研究型医院。

(三)完善体系,推进卫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9. 推进卫生科技创新成果交易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卫生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互联网信息发布系统,积极参与江苏省和南京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生物医药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卫生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坚持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卫生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评估评价、协议转化、收益考核的全流程服务,促进卫生科技成果规范有序交易流转。

10. 推进卫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通过与南京市科委建立科卫协同机制、与江北高新区、江宁生命科技创新园签订科技创新产业联盟、与南京医科大学转化医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等,探索建立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进一步深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等的交流合作,探索成立“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分院”等,促进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卫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11. 明确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原则。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实施卫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研究者个人或团队利用财政或单位资金获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与成果保有单位协商知识产权持有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奖励资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鼓励医疗机构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合同形式自行确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等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12. 鼓励卫生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卫生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生物医药企业等从事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13. 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卫生科技人员开放。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国家、省、市科研平台(基地)等,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卫生科技人员开放;依托3D打印、大数据、网络制造、开源软硬件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支持各类机构为创新创业卫生科技人员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鼓励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卫生科技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四)凝心聚力,推进卫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4. 加快推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卫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上年度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引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卫生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国际化高端化医疗专家和创新团队;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院士、国医大师、“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优青专家及其团队与医院优势学科相结合,设立院士和国医大师工作站,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引领作用,以临床创新性项目为导向、人才培养为基础、提升学科影响力和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培养科技创新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建设南京卫生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15. 加强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培养。继续加大对青年卫生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周岁以下未承担过项目的青年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发挥科研“第一桶金”作用;实施南京市卫生青年人才培养工程,以提升临床技术为重点,以完善学科发展规划为导向,分层次设立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着力培养创新型卫生青年骨干人才。第一层次以开展临床新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为重点,引领学科发展方向,培养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才,第二层次人员以解决临床疑难问题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科发展后备人才,第三层次人员以强化专业基础,提高临床能力和培养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科储备人才。

16. 畅通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渠道。鼓励与国内外科研学术机构建立定期交流合作机制,联合培养、培训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共同申报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科学研究;实施优秀青年人才境外培训计划,卫生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坚持从事卫生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卫生科研人员工作每满6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学术休假,开展专业进修或研发创新活动。

17. 增加卫生科技创新人才科研自主权。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面向临床需求的应用研发;各级管理部门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设立科研财务助理,精简各类检查评审。

18. 改革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临床业务及卫生科技人才双通道评价体系, 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科技人员岗位的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的获得与转化、及其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科技创新在建设健康南京、构建现代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卫生科技创新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切实可行、路径清晰的推进规划,监督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卫生科技创新工作卓有成效开展。

(二)加强政策保障

进一步完善卫生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对卫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符合卫生科技创新实际发展需求的岗位管理及人事薪酬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等各项保障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为卫生科技创新工作保驾护航。

(三)落实监督评估

本实施意见是我市推进卫生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目标和建设任务,将卫生科技创新的目标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效与深化医改工作紧密结合,纳入年度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成立专家委员会,把握发展方向,定期考核评估工作进展;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监测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参考文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8号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4月15日)

7、  国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4〕159号

8、  中共江苏省委 《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 苏发〔2017〕3号 

9、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16〕107号

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6号)

1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暨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9 号

12、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南京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  宁委发〔2017〕15 号

13、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南京建设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7〕30 号

14、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15、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

16、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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