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3/18 10:35:40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1569 次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其他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经界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级单位收取资产收益时,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投资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时,应使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市级预算单位未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应先申请开通使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再向市财政部门领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并按上述方式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用于收益上缴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已编入市级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的,按部门预算执行。资产收益未编入当年预算,市级单位确需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可按追加调整预算的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及时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益抵顶招待费和其他应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收益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情况的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