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6/4 10:37:25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1175 次

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要求,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落实。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加快“双一流”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不增加本校编制的前提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二)明确成果转化职能。

  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高校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通过订立协议约定高校、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服务质量、转化绩效确定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高校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建立专业人员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高校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队伍选派、招聘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完善机构运行机制。

  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鼓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激励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六)加强管理监督。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实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科技部、教育部建立联合实施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支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

  (二)组织试点示范。

  科技部、教育部在已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高要求,指导和推动一批体制机制有创新、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开展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科技部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教育部将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纳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监测和成效评价,作为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牵头承担应用导向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四)开展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

  科技部、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科技部、教育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纳入试点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和个人进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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