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4/15 10:41:51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1307 次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促进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南京大学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
2017年8月13日
附件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2017年8月11日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 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形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南京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 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评估、公示,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
第五条 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手续办理。
第六条 南京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负责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及运营。
第七条 资产公司或科技园公司作为科技成果的最终出资方,对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要制定完善的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由资产公司或科技园公司制定,并报经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公示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对外投资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公示和审批方可对外投资。
第九条 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团队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价值及依据、具体投资方案、科技成果公示信息表和技术入股分配审批表等文件,经团队成员、相关院系签字盖章后报双创办审核。
第十条 双创办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用于投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在双创办网站和成果完成院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评估价格,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双创办向经资委提出具体对外投资申请。
第十一条 对学校经资委批准的具体对外投资申请项目,由双创办根据决议办理无形资产所有权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经资委决议要求对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双创办通知项目团队重新制定投资方案,如果投资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协议定价的价格、合作对象,则调整后的投资方案,不再另行公示,直接由双创办报经资委审核批准。
第四章 异议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异议人应当书面提出具体的异议理由,由双创办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在收到书面异议的一个月内回复异议人,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决定,可延期回复。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异议回复在双创办网站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