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3/18 12:00:05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177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3号),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有效推动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指财政部拨付及市级安排的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审核审定各类项目申请、全流程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涉及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知识产权大保护工程,以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战略研究。

第七条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企业知识产权贯标

(三)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导航

(四)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

第八条 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二)知识产权运营载体(核心支撑平台、特色服务平台、运营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四)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

(五)知识产权运营项目补助(技术许可、转移转化等)

(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七)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

(八)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挖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大保护工程,主要包括:

(一)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二)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网络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专项行动

(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第十条 支持方式分别为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高价值专利组合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项。

第十二条 市级专利导航实验区予以20万元/家,连续支持三年;新获批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实验区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家;企业专利导航予以支持20万元/家。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予以贯标经费补助4万元/家,对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予以支持5万元/家,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予以支持最高50万元/家。

第十四条 企业拥有的商标当年被评为国家级著名商标,并拥有核心专利,形成商标-专利组合保护策略,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建设,三年内予以支持1000万元/家;对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三年内予以支持1000万元/家。

第十六条 对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第一年予以支持100万元/家,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绩效评估予以运行补贴最高100万元/家;列入国家级、省级平台,分别一次性予以奖励500万元/家、300万元/家。

第十七条 对达到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服务条件标准的(考核指标标准另行制定),一次性予以奖励30万元/家,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绩效评估予以运行补贴最高50万元/家。

第十八条 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主体运营的重大专利项目,在本市落地(企业转化或孵化新企业),按合同实际成交额5%对运行项目吸纳方予以奖励,最高20万元/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跟投方式另行支持。

第十九条 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助;对投保专利执行险、侵权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险等知识产权险种的企业,予以不低于40%的保费补贴。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受省级以上孵化器内中小微企业委托,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宣传培训、咨询服务、专利管家等服务,按每件专利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托管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政府首期募集不低于3000万元,并按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定制培训等形式进入全球著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学习实践的知识产权运营人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以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主体,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数据支持中心、情报研究中心、运营展示中心,建设方案经论证后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各行政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按20万元/个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经民政部门登记,由企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保护联盟,根据绩效考核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个。

第二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产业领域专利数据分析挖掘、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分析等;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最高50万元/项。

第四章 支持流程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预算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由各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到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完成审核,经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会签立项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经费。

第三十条 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归口管理各类支持项目,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全流程管理,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若有挪用、截留等情况,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予以支持的各专项工作,已有专项管理办法或省市政策依据的可参照执行;需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的,应待办法发布后参照执行;无需专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政策与其它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为三年(2018年-2020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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